证券代码:002137证券简称:实益达公告编号:2025-036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4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亚妹女士。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锦龙一路10号实益达锦龙厂区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28人,代表股份数量24574443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528%。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241394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996%。
(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4人,代表股份数量434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2%。
(3)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326人,代表股份数量435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7%。
2、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欧阳婧娴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249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18%;反对14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5%;
弃权5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611%;反对14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166%;弃权5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23%。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859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8%;反对8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3%;
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646%;反对8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071%;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83%。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534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5%;反对11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8%;
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930%;反对11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453%;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7%。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现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275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21%;反对12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3%;
弃权2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8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447%;反对12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507%;弃权2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47%。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505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58%;反对119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3%;
弃权4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313%;反对119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106%;弃权4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81%。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530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62%;反对118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5%;
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195%;反对118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315%;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9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790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19%;反对8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8%;
弃权1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862%;反对8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244%;弃权1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9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欧阳婧娴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