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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益达: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1 00:00 查看全文

实益达 --%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证券投资的管理,进一步明确投资流程及审批程序,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作为

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获得收益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的内容具体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期货投资、金融衍生品种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证券投资应遵循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1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

公司投资境外证券的,应按照本条规定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向深交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权限

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总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首席执行官(CEO)审批并授权经营层具体实施;

(四)公司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的证券投资行为,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

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证券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的规定,相关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总余额不超过额度范围,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批准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从严规定为准。

2第三章投资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财务部、审计部为证券

投资的相关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在相关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能。

第八条公司证券投资由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人员组成。审批、报告、资金划拨、证券买卖业务操作以及监管等分别实施。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由相关经办部门提

出投资报告,经部门等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首席执行官(CEO)审签,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拨出款项到相应的专门账户。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运作和管理,相关经办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监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相关经办部门应当定期(每季度)或不定期将证

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相关经办部门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上报董事会并采取措施,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就证券投资提出风

险管理专业意见,进行风险检查、风险监督及相关的风险处置。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3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人意见;(如有)

(三)公司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情况;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二)证券投资的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保荐人意见(如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附则

4第二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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