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实益达: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2 00:00 查看全文

实益达 --%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四

条和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九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召开专门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

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6、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除本制度第二十八条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除了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

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条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首席执

行官(CEO)办公会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二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意见和履行的审议程序、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董事会、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依据《公司章程》

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事前批准。

第二十六条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八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情况;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

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

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将前期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三)项至第(十七)项所

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

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

披露义务以及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三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表决和披露,但属于《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九条在本制度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