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7证券简称:实益达公告编号:2025-044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7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亚妹女士。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锦龙一路10号实益达锦龙厂区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94人,代表股份数量24528781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737%。其中:(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量
241391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991%。
(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92人,代表股份数量3895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6%。
(3)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92人,代表股份数量3895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6%。
2、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韩雪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503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00%;反对7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1%;
弃权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11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557%;反对7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786%;弃权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58%。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861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83%;反对13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38%;
弃权9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69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768%;反对13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387%;弃权9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4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韩雪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