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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邦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

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贵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2-法律意见书股东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刊登《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规定期限内已将本次股东会会议基本情况(股东会届次、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永腾三路1号拓邦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武永强主持。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3-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652名,代表股份248397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148%。

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名,代表股份236012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069%。

根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统计结果数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40名,所持有的表决股份总数为12384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共计646人,代表股份14389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1%。

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审议情况

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452531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343%;反对29849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017%;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15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40%。

此项议案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245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1514%;反对2984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7436%;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15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049%。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2.《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452236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224%;反对30241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175%;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14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01%。

此项议案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2163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9464%;反对3024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0161%;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14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375%。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453449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5-法律意见书

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712%;反对29279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788%;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12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00%。

此项议案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337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7894%;反对2927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475%;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12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631%。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4.《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452329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262%;反对30249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178%;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13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60%。

此项议案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225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0110%;反对3024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0216%;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13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673%。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5.《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薪酬及拟定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451624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978%;反对31300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6-法律意见书

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601%;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10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21%。

此项议案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155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77.5211%;反对3130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7520%;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10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269%。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450347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464%;反对30877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431%;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27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05%。

此项议案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027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6.6337%;反对3087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4580%;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27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083%。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7.《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规划>(2026-2028年)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45399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930%;反对28986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670%;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99400

-7-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00%。

此项议案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391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1653%;反对2898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1439%;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9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908%。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8.《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454388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091%;反对28168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340%;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14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69%。

此项议案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431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4419%;反对28168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5755%;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14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826%。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9.《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450966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713%;反对31223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570%;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17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17%。

-8-法律意见书

此项议案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0893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0638%;反对3122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6985%;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1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377%。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周俊

经办律师:

罗逢林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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