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
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贵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2-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规定期限内已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1日(星期一)下午2:30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科技二路拓邦工业园
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武永强主持。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3-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854名,代表股份264105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931%(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名,代表股份236012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069%。
根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拓邦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41名,所持有的表决股份总数为
28092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6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共计847人,代表股份29778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34%。
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以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4-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审议情况如下:
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3308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983%;反对624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366%;弃权1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51%。
此项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981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3240%;反对624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984%;弃权1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776%。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2.《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32833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888%;反对687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02%;弃权1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10%。
此项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956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5-法律意见书
份的97.2403%;反对687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077%;弃权1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52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3.《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31534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397%;反对8317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149%;弃权1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54%。
此项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826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041%;反对831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932%;弃权1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026%。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4.《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32869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902%;反对622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359%;弃权19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39%。
-6-法律意见书
此项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960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2524%;反对622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921%;弃权19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555%。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5.《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3270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839%;反对637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414%;弃权19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47%。
此项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943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1963%;反对637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408%;弃权19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629%。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薪酬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29685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696%;反对838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7-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0.3174%;弃权29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29%。
此项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641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1832%;反对838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151%;弃权29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17%。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7.《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薪酬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2979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739%;反对8377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172%;弃权28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89%。
此项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652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2211%;反对837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134%;弃权28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655%。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8-法律意见书
同意2564554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1035%;反对7417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085%;弃权2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79%。
此项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2128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3111%;反对7417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9091%;弃权2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98%。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9.《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31453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366%;反对733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79%;弃权2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55%。
此项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818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7769%;反对733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648%;弃权2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583%。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9-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10-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周俊
经办律师:
戴余芳
2025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