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天律意2026第01133号
致: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丛俊、胡传龙律师(以下简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63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15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法律意见书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自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4月
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9:15-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 4月 27日 15:00在公司A楼 302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70号)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共代表公司股份4813853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9910%。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6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5807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8203%。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147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487192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8.8112%。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监票人、计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二)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三)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86198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9%;反对9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9%;
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2、《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86143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6%;反对9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2%;
弃权5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3、《2025年度财务决算和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85998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法律意见书
99.7549%;反对9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9%;
弃权2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
4、《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86034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3%;反对11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9%;
弃权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71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364%;反对11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824%;弃权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12%。
5、《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86132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3%;反对99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2%;
弃权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69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054%;反对99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482%;弃权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4%。
6、《关于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5097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6%;反对10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9%;
弃权2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77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法律意见书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223%;反对10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748%;弃权2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29%。
就本议案的审议,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关联股东对该项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7、《关于与中国化学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511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41%;反对130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67%;
弃权6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66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182%;反对130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474%;弃权6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3%。
就本议案的审议,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8、《关于控股子公司内蒙新材与陕煤集团榆林化学续签产品销售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8636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17%;反对12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9%;
弃权6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75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692%;反对12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553%;弃权6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5%。法律意见书就本议案的审议,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9、《关于与陕煤集团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8475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42%;反对130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1%;
弃权2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13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989%;反对130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440%;弃权2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71%。
就本议案的审议,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10、《关于续聘北京大地泰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6140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0%;反对9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8%;
弃权5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77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461%;反对9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299%;弃权5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1%。
11、《关于2026年度申请金融机构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4186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0%;反对2945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5%;法律意见书
弃权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经核查,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提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章页附后)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4月27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浩
经办律师:张丛俊胡传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