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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6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电话:0755-82816616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贤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8月19日,公司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5年8月21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出了《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首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5日15:00在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

道南城段428号寰宇汇金中心6栋17层008号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桃子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300564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985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均为截至2025年9月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173107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291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4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94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93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9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分别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列入议程的议案中,第1项、第2.1项、第2.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决通过,第2项议案需逐项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292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04%;反对5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1%;

弃权1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5%。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8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802%;反对5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46%;弃权1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52%。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需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2.1《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表决结果:同意122301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79%;反对5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8%;

弃权1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2%。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435%;反对5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4%;弃权1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60%。

2.2《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表决结果:同意122323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51%;反对5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4%;

弃权1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5%。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0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140%;反对5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58%;弃权1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02%。

2.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表决结果:同意122316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94%;反对5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5%;

弃权1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1%。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0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911%;反对5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4%;弃权1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24%。

2.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表决结果:同意122324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62%;反对5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5%;

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0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386%;反对5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4%;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49%。

2.5《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表决结果:同意122306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16%;反对5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4%;

弃权1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1%。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9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226%;反对5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9%;弃权1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6%。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6《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

表决结果:同意122302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86%;反对56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60%;

弃权1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4%。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576%;反对56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0%;弃权1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34%。

2.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表决结果:同意122338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5%;反对5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5%;

弃权1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0%。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0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827%;反对5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6%;弃权1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87%。

2.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表决结果:同意122332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24%;反对54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1%;

弃权1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5%。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0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721%;反对54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77%;弃权1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03%。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表决结果:同意122329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4502%;反对5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0%;

弃权1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8%。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0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247%;反对5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1%;弃权1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12%。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339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88%;反对5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4%;

弃权1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8%。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0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108%;反对5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9%;弃权1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7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朱伟

负责人:经办律师:

宋征许倩茹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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