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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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1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3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3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4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4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4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5
四、结论意见................................................8
第1页共8页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下称“《股东会规则》”)和《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2日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
第2页共8页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下午15:00在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428号寰宇汇金中心6栋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9:15至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4名,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12589728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83%。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1%。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第3页共8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16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841695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49%。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16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841695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4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计320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3431423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32%。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16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841695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49%。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2025年度实际执行情况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第4页共8页5.《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8.《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6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表决,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前述第1项议案,审议结果为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2462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12%;
反对15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4%;弃权
26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99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8310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150%;反对15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8568%;弃权26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82%。
2.前述第2项议案,审议结果为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2483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68%;
反对1600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3%;弃权
第5页共8页2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9%。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8331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189%;反对1600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9359%;弃权2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52%。
3.前述第3项议案,审议结果为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2368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10%;
反对163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6%;弃权
3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8216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475%;反对163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1248%;弃权3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6%。
4.前述第4项议案,审议结果为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2353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00%;
反对164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22%;弃权
31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8201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741%;反对164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1417%;弃权31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500股),占出
第6页共8页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1%。
5.前述第5项议案,审议结果为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2543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16%;
反对156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66%;弃权
2038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7%。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8391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175%;反对156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7717%;弃权2038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8%。
6.前述第6项议案,审议结果为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2316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26%;
反对180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7%;弃权
19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7%。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8164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911%;反对180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9447%;弃权19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42%。
7.前述第7项议案,审议结果为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1859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22%;
反对1718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95%;弃权
7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3%。
第7页共8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7707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240%;反对1718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5236%;弃权7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24%。
8.前述第8项议案,审议结果为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32293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57%;
反对134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7%;弃权
6764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8141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790%;反对134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6662%;弃权6764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48%。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第8页共8页(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周殿梁方玉碧
经办律师:
张晓静
202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