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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bbnlaw.com Web:www.nbbnlaw.com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朱和鸽、刘昕怡(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2月7日在指定媒体发出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公司拟于2026年2月26日下午15时30分在宁波银行总行大厦(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以及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26日下午15时30分
在宁波银行总行大厦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26年2月26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46人,代表股份47863421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48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33256958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36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26人,代表股份14606462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190%。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1人,代表股份14813804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433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207341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14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26人,代表股份
14606462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190%。(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召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关于选举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1.00
股东董事和执行董事的议案
1.01谢功益
1.02周建华
1.03陈永明
1.04陈初生
1.05刘新宇
1.06庄灵君
1.07冯培炯
1.08楼松松关于选举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0
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贝多广
2.02李浩
2.03洪佩丽
2.04王维安
2.05李仁杰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
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根据统计表决情况,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董事和执
行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谢功益同意股份数:4312236967
1.02.周建华同意股份数:4313670437
1.03.陈永明同意股份数:4312059348
1.04.陈初生同意股份数:43120691571.05.刘新宇同意股份数:4311631969
1.06.庄灵君同意股份数:4871477997
1.07.冯培炯同意股份数:4868376633
1.08.楼松松同意股份数:43121144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谢功益同意股份数:1007275279
1.02.周建华同意股份数:1008708749
1.03.陈永明同意股份数:1007097660
1.04.陈初生同意股份数:1007107469
1.05.刘新宇同意股份数:1006670281
1.06.庄灵君同意股份数:1566516309
1.07.冯培炯同意股份数:1563414945
1.08.楼松松同意股份数:1007152737
2.关于选举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2.01.贝多广同意股份数:4128154475
2.02.李浩同意股份数:4322965897
2.03.洪佩丽同意股份数:4323203601
2.04.王维安同意股份数:4304745215
2.05.李仁杰同意股份数:43212204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2.01.贝多广同意股份数:823192787
2.02.李浩同意股份数:1018004209
2.03.洪佩丽同意股份数:1018241913
2.04.王维安同意股份数:999783527
2.05.李仁杰同意股份数:1016258724
经查验:
本次临时股东会提案均为普通决议提案,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适用累积投票制。议案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本次临时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专为《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范云
见证律师:
朱和鸽
见证律师:
刘昕怡
2026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