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
1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一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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