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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高科: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除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司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

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八条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

1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其中,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对外担保均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

2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被担保对象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明确规定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单独的,与其他担保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信

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核、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部应及时将对外担保的相关资料提供给证券部备案,以便证券部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财务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关注其日常生产经营、资产

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3第四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4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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