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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纬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9 查看全文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检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检查机构,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产以及

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股东大会在监事选举中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第六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的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除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的情况以外,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所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等义务。

第八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责。

第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就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意见;(十)就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发表意见;

(十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信息披露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就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发表意见;

(十三)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就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宜发表意见;

(十四)就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事宜发表意见;

(十五)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就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事宜发表意见;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他重大事项发表意见;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

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十一条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对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十三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出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公

司负责人做出说明;(四)向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情况。

第三章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五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两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并送达全体监事。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监事会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议题由会议提议人准备和提出,由监事会主席审查后提出。

第十九条监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监事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

第二十条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两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两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监事提议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主席就监事会日常职权范围内事项提议召开的除外),应当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的,应书面答复提议监事;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属于监事会职权的,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对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但未能及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的事项;

(二)半数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提议的事项。

第四章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在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出席时,方可召开。每一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监事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监事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

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确定。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字。

第二十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事项,亦应提交监事会审议表决,并发表意见。监事会会议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

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监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会议监事的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会议决议结果;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记载参与表决的监事的名单和表决结果。持反对或

者弃权意见的监事也应该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但是可以在会议记录上注明自己的意见。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要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监事会的所有会议文件均属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依照合法程序公开之前,任何人不得散发、透露会议内容。

第三十一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监事会需将应披露的监事会决议予以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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