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
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以下统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5.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能获取、知晓本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
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证券部备案。主要包括:
(一)会议相关事项
1.董事会决议;
12.股东会决议;
3.其他重要会议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3、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达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上述交易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二)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27.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将发生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论数额大小,都应当及时报告。
(四)重大诉讼、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
诉讼和仲裁;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刑事诉讼、行政诉讼。
5.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第1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涉及到上述2、3、4项的,无论金额或影响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经营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或者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
3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6.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
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限
制表决权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七)其他事项
1.公司出现应当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情形;
2.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或其他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3.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议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拟作出承诺或出现违反所作出的承诺;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增减持前需要向公司履行申请、报备等手续或需要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违规增减持公司
股票的情形;
7.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公告后,出现如下进展时需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已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
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七条重大事项披露标准及格式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八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时,立即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依据及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重大事项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
5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或下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等重大事项报告
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部对上报的重大事项及相关信息披露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并对报告事项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
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七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相关知悉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及
6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
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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