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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润装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21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200085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200085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

了《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20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255

号正泰科沁苑 3 号楼 A 栋 4 楼会议室一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陆川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6名,代表股份总数为1961576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003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案一:《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375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2%;反对7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27%;弃权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议案二:《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375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1%;反对75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57%;弃权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议案三:《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375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1%;反对7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24%;弃权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议案四:《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368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5%;反对7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0%;弃权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议案五:《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312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3%;反对8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3%;弃权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议案六:《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268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8%;反对8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4%;弃权4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议案七:《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95263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42%;反对8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4%;弃权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议案八:《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309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8%;反对8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5%;弃权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议案九:《关于与正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持续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125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24%;反对10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3%;弃权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议案十:《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287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2%;反对8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1%;弃权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议案十一:《关于预计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060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06%;反对10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06%;弃权5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议案十二:《关于子公司为其控股公司代为开具保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109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56%;反对10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98%;弃权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议案十三:《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95303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6%;反对8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85%;弃权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就上述议案五至议案十二,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均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议案九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审议内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张隽律师、何佳玥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张隽何佳玥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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