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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0 查看全文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大厦8层

电话:(8610)85328000传真:(8610)65323768

邮编: 100020 网址: http://www.longanlaw.com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斗星通”)委托,指派律师于2024年4月19日对北斗星通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北斗星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与主持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发日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项事实的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理解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北斗星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3月2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3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1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

式、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同日,北斗星通董事会发布了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2024年4月13日,公司董事会刊登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

3.《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2.《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13.《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9日下午13:30在公司会议室按时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儒欣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为截至2024年4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北斗星通董事会与本所律师共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合法性进行验证,核查了个人股东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身份证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姓名以及所持的表决权股份数。经核查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32920713股,占北斗星通股份总数的24.4494%;其中9名关联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第12项议案回避表决,剩余享有表决权的1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0股,占北斗星通股份总数的0.0000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40482028股,占北斗星通股份总数7.4463%;其中1名关联股东对本次股东大

会第12项议案应回避表决,剩余享有表决权的17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40422028股,占北斗星通股份总数的7.4352%。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的股东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通知所列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现场投票部分由当场推选的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股东,于2023年4月19日

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进行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于2023年4月19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表决结果:同意1733982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74%;反对4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6%;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6684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971%;反对4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029%;弃权0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表决结果:同意1733982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74%;反对4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6%;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6684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971%;反对4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029%;弃权0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3.《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1733981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73%;反对4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7%;弃权0股。

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6674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948%;反对4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052%;弃权0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1733981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73%;反对4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6674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948%;反对4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052%;弃权0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表决结果:同意1733983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75%;反对44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6694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993%;反对44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007%;弃权0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6.《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33981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73%;反对4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6674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948%;反对4600股,占本次

5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052%;弃权0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7.《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33981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73%;反对4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6674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948%;反对4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052%;弃权0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168943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0119%;反对17133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988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5803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60.8059%;反对17133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9.1941%;弃权0股。

该项议案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9.《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168943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0119%;反对17133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988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5803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60.8059%;反对17133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9.1941%;弃

6权0股。

该项议案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1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168943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0119%;反对17133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988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5803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60.8059%;反对17133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9.1941%;弃权0股。

该项议案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1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33981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73%;反对4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6674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948%;反对4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052%;弃权0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12.《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041702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76%;反对5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24%;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6634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856%;反对5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144%;弃权0股。

关联股东周儒欣、周光宇、黄磊、王建茹、潘国平、王增印、张智超、李阳、

7郭进霞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姚文杰通过网络投票对该议案投同意票,

代表股数为600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其表决应视为无效表决。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13.《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33981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73%;反对4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6674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948%;反对4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052%;弃权0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内容所作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北斗星通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大中

经办律师:

张莉荔方嘉毅

2023年4月19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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