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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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85328000传真:(8610)65323768
邮编: 100020 网址: http://www.longanlaw.com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斗星通”)委托,指派律师于2025年4月21日对北斗星通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北斗星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与主持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发日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项事实的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理解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北斗星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3月25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3月 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1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
式、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同日,北斗星通董事会发布了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
2.《2024年度监事会报告》
3.《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6.《关于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1日下午1:30在公司会议室按时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儒欣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为截至2025年4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北斗星通董事会与本所律师共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合法性进行验证,核查了个人股东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身份证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所持的表决权股份数。经核查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公司股份132720763股,占北斗星通股份总数的
24.4440%,其中关联股东周儒欣先生、周光宇先生、黄磊先生、潘国平先生、张
智超先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6项议案回避表决,对于第6项议案,剩余享
2有表决权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5185股,占北斗星通股份
总数的0.006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5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4448773股,占北斗星通股份总数的
6.3446%。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的股东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通知所列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现场投票部分由当场推选的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股东,于2025年4月21日
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进行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于2025年4月21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表决结果:同意16670222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205%;反对3301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975%;弃权137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21%。
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98145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6435%;反对3301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9583%;弃
权137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983%。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2024年度监事会报告》表决结果:同意1666968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173%;反对33055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977%;弃权142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97611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6279%;反对33055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9596%;弃
权142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4125%。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3.《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16669970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189%;反对32093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920%;弃权148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97893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6361%;反对32093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9316%;弃
权148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4322%。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4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1666600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6952%;反对32703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956%;弃权18242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0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93931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5211%;反对32703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9493%;弃
权18242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5295%。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表决结果:同意1663942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5362%;反对64295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846%;弃权132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7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67351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7495%;反对64295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8664%;弃
权132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840%。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6.《关于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84734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1539%;反对4472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2969%;弃权1894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54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81215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5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1520%;反对447214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2982%;弃
权1894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5498%。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内容所作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北斗星通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大中
经办律师:
方嘉毅郭晓春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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