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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0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大厦8层

电话:(8610)85328000传真:(8610)65323768

邮编: 100020 网址: http://www.longanlaw.com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斗星通”)委托,指派律师于2025年4月7日对北斗星通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北斗星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与主持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发日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项事实的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理解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北斗星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3月1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3月 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

会议登记方式、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同日,北斗星通董事会发布了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7日下午13:30在公司会议室按时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儒欣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为截至2025年4月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北斗星通董事会与本所律师共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合法性进行验证,核查了个人股东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身份证件;核查了股东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姓名及所持的表决权股份数。经核查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公司股份132720763股,占北斗星通股份总数的

224.4440%,其中关联股东黄磊先生、潘国平先生、张智超先生、王建茹女士、郭

进霞女士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回避表决,剩余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32431059股,占北斗星通股份总数的

24.390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7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3707482股,占北斗星通股份总数的6.2081%。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的股东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通知所列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现场投票部分由当场推选的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股东,于2025年4月7日

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进行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于2025年4月7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1.《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49109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6103%;反对54624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288%;弃权101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3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6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06004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0792%;反对546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6205%;弃权

10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3002%。

关联股东黄磊先生、潘国平先生、张智超先生、王建茹女士、郭进霞女士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49319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6116%;反对52454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157%;弃权120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7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06214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0855%;反对524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5562%;弃权

1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3584%。

关联股东黄磊先生、潘国平先生、张智超先生、王建茹女士、郭进霞女士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6549399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6120%;反对52364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152%;弃权120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728%。

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06294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0878%;反对523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5535%;弃权

1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3587%。

关联股东黄磊先生、潘国平先生、张智超先生、王建茹女士、郭进霞女士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内容所作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北斗星通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5(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大中

经办律师:

方嘉毅郭晓春

2025年4月7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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