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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运通:《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0 00:00 查看全文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媒体采访、

电子邮件咨询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投资者与公司进行双向交流的重要渠道。通过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在公司接受调研、采访、沟通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

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应当热情、耐心、如实地回答投资者咨询。对于确实因不了解而未能回答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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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耐心地向投资者做出解释。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及时处理原则。对于需向公司其他部门反映的问题,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应及时转交其他部门处理;对于接待工作中反映出来的投资者近期比较关

注的问题,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五)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六)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七)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推广和接待工作负责人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

管理部门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并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六条公司从事证券事务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一定的协调、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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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

第三章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规范

第七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刊载。

第十一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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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四条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

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

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股东会上不得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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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

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接待与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

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时,不

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

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前,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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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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