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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运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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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五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

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进入重组或破产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公司(含债务高风险子公司)

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金融子公司或金融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前,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及时对外披露。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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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

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和职责分工

第十条财务部是公司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关事宜。

(三)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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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财务部提交财务资助

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单位应当保证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

第十二条财务部收到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提交的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

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后,应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调查,出具审核意见;由审计部门对财务部提供的调查意见进行审核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负债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由公司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预计债务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

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提供财务资助相关协议。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至少每半年出具一次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对外提

第4页共5页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供财务资助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

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净资产”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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