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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喜鸟:报喜鸟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7 00:00 查看全文

报喜鸟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4:00在浙江永嘉瓯北

镇双塔路2299号报喜鸟研发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2025年4月19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的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事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4:00在浙江永嘉瓯

北镇双塔路2299号报喜鸟研发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025年4月30日,公司发布《关于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8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吴志泽先生出具的《关于提请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024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为提高会议效率、节约成本,吴志泽先生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吴志泽先生持有公司3677779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20%,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吴志泽先生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其提出的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作为新增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其他会议事项均不变。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469名,代表股份648126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44.412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下述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1.00《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00《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00《关于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6.00《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7.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00《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9.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00《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3.00《关于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已经审议并通过,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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