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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黄金: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6 查看全文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以

下简称套期业务),防范交易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开展套期业务,应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各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业务,应经同级董事会审议通过,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根据本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套期业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业务流程等。

第三条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降低大宗商品、汇率、利率价格波动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利用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衍生工具,对冲价格风险的行为。

公司套期业务仅限于在合法设立的交易场所,开展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品种与业务,或者董事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和品种。

第四条套期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套期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场所合规原则: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合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

(二)生产经营相关原则: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品或业务,其中包括:公司矿山、冶炼主营品种及供应链业务相关品种;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掉期、期权、货币互换、利率互换等;

(三)限量原则: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现货风险敞口量;总开仓量不得超过董事会批准的额度。

(四)期限对应原则: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

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不得未经许可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五)账户独立原则:应以开展套期业务的法人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资金合规原则: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含子公司下级)套期业务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建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套期领导小组),并开展相关业务。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业务主体)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

第七条公司建立和健全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本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本制度适应实际运作和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八条公司套期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组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负责人、市场经营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

套期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方针和原则,拟订套期保值相关制度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审定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实施细则。

(二)监督和管理套期保值业务,持续完善内部组织体系,制定各项业务授权和管理权限。

(三)召开专门工作会议,拟定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四)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六)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第九条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业务主体)成立套期业务小组,由主管套期业

务的公司领导任组长,具体操办套期业务部门人员任组员。其主要职责:

(一)制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交易操作、核算与资金管理。

(三)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四)制订风险防控措施,有效监控风险。

(五)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公司市场经营部负责做好公司套期业务管理规定的编制、风控措施及

实施工作,督促并指导各套期业务主体按规定及风控措施开展套期工作。按月将公司套保情况汇总分析,并向套期领导小组汇报,提出建议意见。

(二)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套期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及风险监控,并将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套期业务领导小组汇报。

(三)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处理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并指导各业务主体。

(四)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业务主体)操作部门负责套保业务的交易操作、业务结算、单据汇编及传递、交易情况分析及报告、风险防控措施执行等具体套期业务交易工作。

(五)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业务主体)的财务部门负责套保业务的资金管理、会计核算。

(六)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业务主体)审计部门负责套保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审查及风险防控,定期审查业务开展情况,防控风险,将此事项做为定期内部审计的重点工作之一,内部审计报告须包括此项内容。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

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包括开设交易账户、制定方案、保证金管理、执行交易、账务处理、信息报告与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业务主体),开设、新增交易账户应当将期

货公司或延期交易代理公司资质、征信、财务情况报公司审查备案,不得在不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期货公司或延期交易代理公司及交易场所开设、新增交易账户。

第十六条套期保值方案分为年度方案和临时方案。年度方案由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业务主体)在上年度末报公司,公司汇总编制总体方案,报董事会审议。

临时方案由各子控股公司临时编制,上报公司,根据授权情况决定审批。

第十七条各控股子公司根据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制定套期保值交易计划。

单日交易保证金金额较大时,需上报公司批准,具体金额标准由公司套期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八条保证金由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业务主体)根据资金管理制度进行审批、划转。银行保证金账户变更须经法定代表人审批,资金划出账户必须是套期业务主体的指定法人账户。按交易计划调配资金,资金不得长期闲置在交易账户。每月由会计人员核对本单位保证金账户余额与会计账户余额,不相符时应立即处理。

第十九条操作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业务方案制定具体操作计划,按规定

程序审批后操作。对未经批准的操作计划,公司财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不得进行交易结算。

第二十条各套期业务主体根据计划,授权相关人员根据市场及相关情况下

达交易指令,交易人员根据指令操作。授权书和指令必须为书面形式确认。交易人员每日(或实时)将交易情况向套期业务主体内上级报告,并报公司。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平仓价格、数量、方向,保证金情况,持仓情况,盈亏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确定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政策,各控股子公司统一执行,必要时进行相关专业培训。套期业务主体每月应核对交易账目、余额、盈亏等。第二十二条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业务主体)每月2日前向公司报告上月度套期业务情况,包括开平仓情况、持仓情况、结算情况,套期保值效果,价格趋势及分析等。

第五章套期保值的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业务主体)审计部门负责业务的合规性检查,业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业务主体)的业务主管领导负责并主导套期业务风险控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通过交易数据实时汇报或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手段监控

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业务主体)业务风险,对业务进行全覆盖、实时监测。

第二十六条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业务主体)的业务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相

关从业资质,新招聘、调任操作人员应当在1年内取得相关从业资质。

第二十七条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业务主体)实行每日内部报告制度,并于

当日下班之前将日报上报公司,报告当日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等。

第二十八条交易账户亏损额达公司规定的最高限额或套期保值对象价格

大幅度波动时,应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应急方案。

第二十九条交易账户金额余额连续5个交易日超过规定限额应将超过部分划回至指定银行账户。资金账户资金余额最高限额由本级套期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十条交易员应每日与结算员核对交易成交单、套保资金账户交易保证

金和风险保证金余额和套保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第三十一条套期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套期业务的全部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套期业务出现重大失误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如违反本制度的

行为或资金不足造成的强制平仓等,套期业务主体领导小组及时组织专题研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第六章应急处理预案控制措施第三十三条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

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四条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七章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

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套期领导小组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授权文

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由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考核奖惩

第四十条对交易人员的考核,要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进行;

需将金融衍生业务盈亏与现货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对其他相关人员的考核,采取与交易人员业绩挂钩的办法进行。具体考核标准各套期业务主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第四十一条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调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交易人员由于操作失误导致的过失行为、不按规定程序操作、越权操作等的违规行为。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行为。

(二)套期保值有关人员由于个人疏忽导致确认错误的过失行为、由于个人

失误导致档案管理记录不准确或记录丢失的过失行为、和他人勾结故意错报的违

规行为、蓄意篡改档案的违规行为;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三)结算人员、财务核算人员出现结算、核算错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与他人共同隐瞒不报的违规行为。

(四)资金调拨人员未能及时报告资金风险的过失行为、资金调拨不及时的

过失行为、故意违反授权规定进行资金调拨的违规行为、故意挪用资金的违法行为。

(五)风险监管人员对交易监控不利的过失行为、对风险判断失误的过失行

为、未能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或延误报告的过失行为、与其他人员勾结隐瞒的违规

行为、与其他人员勾结欺诈的违法行为。

(六)合规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过失行为、故意隐瞒情况的违规行为、串通欺诈的违法行为。

(七)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违规操作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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