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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黄金:舆情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

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所有舆情管理工作。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执行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对舆情管理(尤其是媒体质疑时)实行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公司宣传部门负责相关媒体的日常沟通工作;负责舆情的全面监测

和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核实、分析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进行分析研判,制定舆情信息回复处理方案,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制定信息发布策略,确定发布内容和方式,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回应公众关切;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传播正面信息,对负面舆情进行积极回应,化解矛盾和危机。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负责资本市场及证券类外部媒体的日常沟通工作;负责

资本市场及证券类外部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公司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公司、本部门

业务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公司宣传部门和证券部,并协助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公司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加强业务管理,提升安全、环保、资

源储量管理等工作水平,做好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发布审核工作,从源头上减少舆情风险;对涉及本部门或公司业务的舆情事件,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做好溯源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和证券部做好舆情应对工作,提供专业知识和信息支持;积极参与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共同维护公司形象。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快速反应原则: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情后应快速反应,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协调

和组织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回应和澄清舆情信息,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

(三)主动承担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主动承担的态度,及

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形象。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报

送宣传部门,涉及证券上市类相关舆情还需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二)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公司宣传部门应迅速协调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若发现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时,应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公司宣传部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同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三)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舆情管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对舆情及处理、应对措施负

有保密义务,在各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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