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主业、提
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0%以上,或未
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
理结构、资产、资源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
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本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七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
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八条子公司应依照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当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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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九条子公司应在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三章子公司的设立
第十条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十一条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必须经公司进行投资论证,经公司经营层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与子公司其他股东协商制定子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子公司应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本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或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推荐董事、监事等办法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
董事长负责向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
第十五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
须在会议召开5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裁、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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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由公司推荐的董事原则上应占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或者通过股东会能够实际控制子公司的董事会。子公司的董事长应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
第十八条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努力管理好子公司。
(二)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
(三)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子公司设监事会的,其成员、职工代表和非职工代表产生按子公
司章程规定,公司推荐的监事应当占非职工代表监事一半以上。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二十条子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推荐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子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四)出席子公司监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列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
(五)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由子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子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定须在任免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五章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及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子公司应依照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3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办法》的规定执行,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所发生的重大事件,以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董事长是子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子公司发生可能
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在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并报送相关的书面文本和决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的事项如可能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子公司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或实施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六章子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的
经营、财务、法律事务、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权依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对子公司的经营及财务实施审计,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子公司应及时组织编制有关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并向公
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文件:
(一)原则上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
(二)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八个工作日内,提供第四季度及全年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
(三)应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财务部门的临时要求,提供相应时段的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
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应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子公司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公司推荐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若出现不称职的情况,不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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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依照相关程序,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进行更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公司现行有效《子公司管理制度》的前次修改版本为:
第一版2008年3月14日董事会批准
第二版2008年12月24日董事会批准
第三版2016年10月18日董事会批准
第四版2025年11月28日董事会批准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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