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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适应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可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战略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1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以下资料,审慎做好有关决策: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公司其他董事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2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及临时会议可以现场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也可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3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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