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雷萌律师、李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并为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等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含网络投票事宜)予以公告。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选的董事华磊
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相关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6年5月1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91名,代表股份数量为
2295217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983%。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2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6项议案为关联议案,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91579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5%;反对2808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4%;弃权8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1579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6%;反对2808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8%;弃权8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6%。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291554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4%;反对2885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7%;弃权77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1554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9%;反对2885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3%;弃权77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8%。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0126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2%;反对431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1%;
弃权7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0126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13%;反对431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3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3%;弃权7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4%。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0973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1%;反对3401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2%;弃权8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0973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9%;反对3401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0%;弃权8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1%。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0828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8%;反对343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7%;
弃权95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0828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97%;反对343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8%;弃权95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5%。
6、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部分交易主体及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3410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300%;反对41035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39%;
弃权7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3410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300%;反对41035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39%;弃权7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1%。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1183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3%;反对3161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7%;
弃权87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1183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5%;反对3161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1%;弃权87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4%。
8、审议通过了《关于在2026年度为子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内增加被担保对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18154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425%;反对76306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46%;
弃权7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8154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918%;反对76306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38%;弃权7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5%。
9、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1533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5%;反对2815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7%;
弃权86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1533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5%;反对2815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5%;弃权86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5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爱林雷萌李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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