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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157证券简称:正邦科技公告编号:2025—033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

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9日(星期五)。

7、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鲍洪星先生主持。8、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95名,

代表股份数量为2341615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628%。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40002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60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89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941594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19%;参加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94名,代表股份数量为941615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2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雷萌先生和刘洁女士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注:本决议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4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3836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8%;

反对6487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1%;弃权

129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3836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39%;反对6487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6890%;弃权129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1%。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3810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67%;反对6474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5%;弃权13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3810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11%;反对6474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6876%;弃权13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3%。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3730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3%;

反对6601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9%;弃权

128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3730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26%;反对6601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011%;弃权128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3%。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3865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90%;反对6468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3%;弃权128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3865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70%;反对6468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6870%;弃权128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0%。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7430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42%;

反对13388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7%;弃权

79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27430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36%;反对13388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218%;弃权79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6%。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3040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8%;

反对7415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7%;弃权

11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3040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93%;反对7415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76%;弃权11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在2025年度为子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内增加被担保对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1418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34%;

反对39229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53%;弃权

9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01418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310%;反对39229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1661%;弃权9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8%。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方为江西双胞胎农业有限公司,江西双胞胎农业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4000000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关联方江西双胞胎农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2530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52%;

反对7668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44%;弃权

14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2530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52%;反对7668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144%;弃权14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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