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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280号
致: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1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5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下午14点00分在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亭枫公路8289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余昱暄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9:25、
2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5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74人,代表股份3430862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61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421072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46%;
反对93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721%;
弃权452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32%。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3421008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28%;
反对93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724%;
弃权508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48%。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3421002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26%;
反对93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725%;
弃权511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49%。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3423352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811%;
反对72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0.2112%;
弃权262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7%。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3423197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766%;
反对71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098%;
弃权466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36%。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420991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23%;
反对93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725%;
弃权522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52%。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3420858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084%;
反对95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779%;
弃权470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37%。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与银行签署融资额度及日常业务的议案》
同意3421014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30%;
反对93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50.2733%;
弃权471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38%。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同意3408168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386%;
反对22166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6461%;
弃权526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54%。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3365616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0983%;
反对64774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8880%;
弃权471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38%。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3420815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072%;
反对9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743%;
弃权471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3%。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659464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6表决权的99.5318%;
反对73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399%;
弃权471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83%。
关联股东HERMES EQUITIES CORP.、廖哲男、余昱暄、曾文章、陈嘉兴回避表决。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420892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094%;
反对94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768%;
弃权474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38%。
(十四)表决通过了《审议关于修改<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390804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324%;
反对39566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532%;
弃权491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43%。
(十五)表决通过了《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420970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17%;
反对93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739%;
弃权494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44%。
7会议还听取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项至第9项、第11项、第13项至第15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12项议案经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10项议案
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臧欣成威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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