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
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
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
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来访调研等方式。
第四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
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公司在正式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
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应当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公司应当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导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
1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
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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