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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索道: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6-04-11 查看全文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产安全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银行、信托

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

资公司等持牌专业理财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对公司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由上述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固定收益类、低风险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不得委托无合规资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理财业务,不得参与高风险理财投资。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须事先报经公司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任何下属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审慎决策、保值增值”的基本原则,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运营,不得挤占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不得将委托理财资金用于任何违法违规的用途。

第五条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使用信贷资金、国有专项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的,

1还应遵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公司委托理财的投资范围限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

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衍生品、结构化高风险产品等,不得进行场外配资、委托贷款等变相理财行为。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范围限于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不得质押该产品。

第七条公司不得向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性质的委托理财,不得通过委托理

财变相规避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利用委托理财进行利益输送。

第三章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严格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的,按照公司“三重一大”相关审批权限办理

相应总裁办公会、党委会审批程序。

第九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应遵守证券监管部

门关于募集资金有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开展。

第十条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

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是否符合要求,投资相关程序是否履行到位。

第十一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2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九条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且收益再投资仍应符合本制度的投资范围和审批要求。

第十二条集团总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由财务管理部对合作金融机构产

品进行比选,提交专项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核、总裁办公会审批后办理相关合同/协议签署、产品购买、台账登记等工作。

第十三条集团下属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由子公司发起申请,向集

团公司提交专项报告,载明资金来源、理财额度、投资品种、受托方资质、风险评估等内容,履行第十二条的审批程序,并完成子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合同/协议签署、产品购买、台账登记等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

括委托理财询价、拟定委托理财方案、委托理财资金调拨与安排、理财业务执

行、日常核算、台账登记及管理等。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审计与监督,包括资

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并履行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开展

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相关业务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3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委托理财业务的信

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十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披露中明确说

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理财资金是否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风

险提示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无法收回本金或收益;

(二)理财产品合同或相关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危机等重大风险事件;

(四)理财产品净值出现大幅下跌,可能造成资金损失的;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利益、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或可能导致投资者重大误解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业务的开展情况,包括理财额度、投资品种、受托方情况、资金收益、风险控制情况等内容,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符合深交所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深交所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规定与后续颁布的深交所相关规

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除遵守本制度外,还应履行监管部

门、控股股东规定的其他备案、审批或报告程序。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具体执行,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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