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报告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
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长为年报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年报编制与披露工作。
第三条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条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在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
1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工作的时间安排,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及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内审部应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相关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有所变更,公司对年度报告的工作程序可按新的政策或规定执行。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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