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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索道: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PARTNERS中国武汉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88号

卓尔国际中心20-21楼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得伟君尚律字第5412号

致: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4月11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了《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星期五)15:00时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特 1号光谷软件园 D1栋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因公司董事长周爱强先生因公事出差不能参加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了副董事长王栎栎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51668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4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214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7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9523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人,代表股份9523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人,代表股份9523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16%。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

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项予以投票表决,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23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5%;

反对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78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54%;反对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6%;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0%。

提案2.00《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25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8%;

反对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80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85%;反对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80%;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

提案3.00《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23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5%;

反对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9%;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78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54%;反对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1%;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

提案4.00《关于购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524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7%;

反对1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5%;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80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01%;反对1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33%;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提案5.00《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和2026年度薪酬发放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520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2%;反对1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5%;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75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39%;反对1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33%;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8%。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所负责人:律师:

李剑

律师:

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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