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202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内部控制、规范管理的能力,明确公司总裁的职责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总裁每届
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条总裁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
事会和党委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具备企业发展战略的规划、设计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罚尚未解除。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裁,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裁。
第八条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但兼任董事的人数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依照相关管理规定以及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章总裁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总裁的职权包括: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组织召开总裁办公会;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2第十一条《公司章程》第一百〇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八条
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同时适用于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总裁办公会
第十二条总裁采取总裁办公会的方式行使其主要职权。总裁办公会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总裁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等具体事项由公司另行
制定相应的总裁办公会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遵照实施。
第五章总裁向董事会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总裁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会提出报告。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裁应向董事长报告工作,同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总裁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对需要董事长书面确认
的事项或其他重大的事项,应该采用书面方式。董事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所有应报告董事会之事项应在得知该事项发生之时立即报告董事会。
第十六条总裁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及经营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六)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
(七)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安全事故及资产损失;
(八)公司的生产经营遇有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市
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情况;
(九)总裁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3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十七条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其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具体按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根据情节给
予内部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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