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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索道:股东会议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会存在股东会通知后其他股

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

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

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2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3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出具的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的明确意见。

4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

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及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1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5第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注册地或其他适合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出席会议股东身份确认规则由董事会在股东会通知中确定。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6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将予以配合。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果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则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8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以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9(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扰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0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

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及授权内容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行使审批权时,遵循如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有利于公司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最大化;

(四)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有利于规范运作,保证及时、准确、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接受股东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本议事规则所称“交易”,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和对外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11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财务资助和对外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其中按照交易事项的类型连续12个月内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的累计计算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12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二)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

义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二)第4点或第6点的标准,且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述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三)董事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公司发生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四)股东会对董事会在关联交易项下的授权内容:

1、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

13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分别累计计算。

“关联交易”、“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的定义、范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五)董事会有权决定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内的融资、融资租赁方案。

(六)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的,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凡达到或超过下列标准之一的财务资助事项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前两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会、股东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相应的有权决策机构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

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第四十九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公司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及披露办法》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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