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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索道: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优化投资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以及 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成员由 3-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3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与 ESG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战略与 ESG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如有委员辞任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书面辞任报告之日起生效;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同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补

1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根据本工作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下设战略与 ESG工作组,为委员会日常运作与

合规履职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战略与 ESG工作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子公司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相关议案、制度和报告的拟定以及其他日常工作支持。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相关的策略、规划及重大决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阅公司年度 ESG报告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 ESG工作组负责战略与 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相关资料;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由战略与 ESG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 ESG委员会备案;

(四)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2行性报告等文件洽谈事宜,及时上报战略与 ESG 工作组;

(五)由战略与 ESG 工作组进行评审,并签发书面意见后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战略与 ESG 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并形成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形式或通讯表决形式。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

3《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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