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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索道:对外捐赠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

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进一步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

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股权或股份50%以下但能够对其实施实际

控制的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

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

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公司对外捐赠之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

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1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第八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

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

困难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

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

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党委会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2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公司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

制度第十二条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述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如经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述程序向下授权,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应将捐赠相

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将相

关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对外捐赠金额达到《公司章程》中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

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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