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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铝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27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26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2022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公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届次、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方式、有权出

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3: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62079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690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8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13%。通过网络投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高管人员2021年度薪酬结算报告及年终经营奖励提取与分配的议案》;

8、《关于公司高管人员2022年度薪酬及年度经营目标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各家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0、《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11、《关于使用应收账款质押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12、《关于2022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3、《关于2022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4、《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15、《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16、《关于开展融资租赁的议案》;

17、《关于申请国内保理业务额度的议案》;

18、《关于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19、《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2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1、《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栾贻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刘海山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钱建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张斓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王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金旭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选举靳祥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2、《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何继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李育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选举孙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选举王则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陈珊珊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2)选举邵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强

经办律师:

唐银锋律师吕万成律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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