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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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充分性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或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条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并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选择沟通交流的方式包括: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股东会;路演;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投资者说明会;接听、接收或答复投资者的电话、传真、信函和电
子邮件;财经媒体采访报道;分析师会议;座谈交流;接待投资者来访,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其他符合上市监管规定的沟通方式。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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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等如有变更的,公司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通过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
投资者交流的,应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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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活动记录表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在季度报告披露
前十五日内,在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应暂缓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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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有全面了解,包括生产、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一定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表达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可以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未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事
务管理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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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方式、交流内容;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不少于三年。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分析师等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对此,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现场接待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现场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采访、座
谈沟通等接待活动时,重要流程包括:
(一)预约登记。投资者、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的联系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与公司证券
事务代表取得联系,进行预约登记。预约登记申请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公司向预约来访者发活动通知并收集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予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准备材料。
(二)身份确认及组织签署承诺书。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确认来访者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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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排参观及现场沟通。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接待人员陪同参观,并按
照公司实际情况,根据来访者拟调研的问题提纲,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沟通交流。
(四)活动记录、归档及披露。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现场接待结束后应做好本次接待的相关活动记录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或披露。
第二十八条前条所述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第三十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一条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的,公司任何个人不得单独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允许接受现场调研的,原则上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二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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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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