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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宁波东力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

与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

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1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的原则性规定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公司应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2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一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定期编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

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应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

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公司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出审计。独立董事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依法制

3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定清欠方案,按照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上市公

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相抵触时,按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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