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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

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

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公司证券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等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拒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除应追究导致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二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

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

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对提供需披露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

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予以通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相抵触时,按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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