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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监督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或兼任高管的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具体金额由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独立董事津贴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或调整,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

薪酬标准领取薪酬,并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并发放,

参照第八条执行。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主要依据行业与地区薪酬水平、公司规模、工作职责与岗位价值评估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

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如适用)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管理和支付

第十条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的发放按照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执行,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在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在公司担

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有权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措施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比如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或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等情况;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分别从公司获得的薪酬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生效并实施。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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