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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2 查看全文

红宝丽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378号

关于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9号;

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商贸区132号;

芮敬功,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芮益民,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陈洪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陶梅娟,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芮敬功、芮益民、陈洪明、陶梅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0号)

查明的事实,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6月及2024年2月,红宝丽子公司分别以向供应商

支付预付款的形式,间接向控股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投资)提供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款项于当年末全部收回。红宝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也未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年报

中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红宝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4.1.1条第二款,《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

第4.1.1条第二款的规定。

宝源投资作为红宝丽控股股东,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5.1条第二款,《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5.1

条第二款的规定。

红宝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芮敬功,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芮—2—益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

条、第4.5.1条第二款,《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5.1条第

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红宝丽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陈洪明,副总经理陶梅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

4.3.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芮敬功,

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芮益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陈洪明,副总经理陶梅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红宝丽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3—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12月12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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