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214号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芮敬功、芮益民、陈洪明、陶梅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0号)
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2021年及2023年年报中列示的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
金额存在少计情况,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
1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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