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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宝丽: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7 00:00 查看全文

红宝丽 --%

证券代码:002165证券简称:红宝丽公告编号:临2025-030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3日和

2025年5月13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4时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芮益民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1958人,代表股份19134.694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3526.9837万股的26.0240%,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12477.122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6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48人,代表股份6657.57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54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如下决议:

1、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8966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561%;反对523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35%;弃权185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703%。

2、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8958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518%;反对525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47%;

弃权186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735%。

3、通过了《公司关于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8654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031%;反对581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037%;弃权190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931%。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6575817股,同意34094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2154%;反对5812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5891%;弃权190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1955%。

4、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8934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394%;反对541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832%;

弃权187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774%。

5、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956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508%;反对529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768%;弃权186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723%。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6575817股,同意341856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4650%;反对5297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483%;弃权186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0867%。

6、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889582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516%;反对521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23%;

弃权18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761%。

7、通过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2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8956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509%;反对522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33%;

弃权186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758%。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6575817股,同意341857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4653%;反对5229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297%;弃权186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1050%。

8、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965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553%;反对5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09%;

弃权186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738%。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6575817股,同意341942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4886%;反对51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171%;弃权186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0943%。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就2024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日常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履职情况向大会进行了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柏德凡律师、孔莹萍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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