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5证券简称:红宝丽公告编号:临2025-045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5日下午14时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5日9:15-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1401人,代表股份18980.074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3526.9837万股的25.813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股份15477.1724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04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89人,代表股份3502.90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641%。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294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64%;反对1333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8%;弃权1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8%。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016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67%;反对6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5%;
弃权1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8%。
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011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1%;反对6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3%;
弃权1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
4、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994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54%;反对6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5%;
弃权1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0%。
5、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998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72%;反对60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0%;
弃权1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8%。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760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21%;反对783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9%;
弃权2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5029617股,同意339897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313%;反对7836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370%;弃权25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17%。
7、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芮敬功先生、芮益民先生、芮益华先生、王玉
生先生、张书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选举芮敬功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730419股,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959295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芮益民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694190股,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923066股。该议案获得通过。选举芮益华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640651股,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869527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王玉生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644209股,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873085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张书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634665股,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863541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余新平先生、张军先生、仇向洋先生为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选举余新平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683583股,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912459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张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662008股,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890884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仇向洋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636055股,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864931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五位非独立董事、三位独立董事和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孔维来先生组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柏德凡律师、孔莹萍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