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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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降低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因信息沟通不畅导致股票不能得到正确估值的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1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为。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资本市场的长期支持;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对象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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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三)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多渠道、多层次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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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和投资者互动平台;
(四)投资者热线电话、微信或电子邮件联系;
(五)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
(六)现场参观或面对面沟通;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部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公司在投资者交流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调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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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一节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方式召开,公司将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八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开展投资者说明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交流活动,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交流,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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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深交
所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节调研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过程中应安排专人陪同讲解,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做好信息隔离,避免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
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安排来访。对安排来访的投资者,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组织相关准备资料、安排来访接待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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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核实调研人员身份,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就现场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现场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八条下列期间,公司原则上不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
(一)定期报告披露前15日;
(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
7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依法披露前。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来访、调研的有关费用应自理,公司接待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为投资者来访、调研提供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不得向其赠送礼品。
第三节电话及互动易交流
第三十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
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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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价格。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
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严格执行
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由证券投资部获授权人员定期及时查看互动易平台提问信息;
(二)根据问题所涉业务、内容,经核查已披露信息或与具体业务部门核实
具体情况后,证券投资部授权人员编制互动易问题回复(稿)/在互动易平台拟发布的信息(稿);
(三)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交互动易回复(稿)/信息(稿)至证券投
资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逐级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获授权人员应及时提交相应信息至互动易平台发布;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三十八条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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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
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审计委员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批重大项目投资者关系计划。
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新闻发言人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实务的组织和协调;规划和统筹投资者关系工作,审批年度常规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协调和安排常规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中无法预见到的突发性或临时性投资者关系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一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
室和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
重大事项等信息,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及下属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做专题培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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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
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第六章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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