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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锆业”)的委托,指派郭佳、林嘉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锆业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方锆业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1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东方锆业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刊登了《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7日下午3:00在汕头市澄海区盐鸿镇顶洋路北东方锆业园综合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7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东方锆业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东方锆业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2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均为截至2025年4月25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方锆业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207288273股,占东方锆业总股本的26.758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东方锆业的董事、监事。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投票的股东共计727人,代表股份数12734535股,占东方锆业总股本的
1.6439%。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东方锆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9079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13%;
3反对83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8%;弃权
1097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64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207%;反对83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87%;弃权109700股。
2、《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9074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9%;
反对83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9%;弃权
1128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591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882%;反对83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26%;弃权112800股。
3、《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9074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0%;
反对8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5%;弃权
1132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59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906%;反对8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78%;弃权113200股。
4、《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9071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7%;
反对83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1%;弃权
1193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56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726%;反对83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91%;弃权119300股。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4同意219044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4%;
反对84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8%;弃权
1294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29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094%;反对8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15%;弃权129400股。
6、《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8964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0%;
反对93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9%;弃权
1233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49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283%;反对9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93%;弃权123300股。
7、《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16867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60%;
反对298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82%;弃权
1669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452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017%;反对298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934%;弃权166900股。
8、《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
表决结果:
同意208224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98%;
反对114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5%;弃权
1355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29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5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030%;反对114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11%;弃权135500股。
关联股东冯立明、黄超华、甘学贤回避表决。
9、《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
表决结果:
同意218767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3%;
反对111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4%;弃权
1413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521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397%;反对111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95%;弃权141300股。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的
表决结果:
同意218836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06%;
反对107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4%;弃权
1165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420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540%;反对107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46%;弃权1165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6结果合法、有效。
7(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签字律师:
郭佳
负责人:签字律师:
程秉林嘉豪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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