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可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经理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
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2、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3、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同行业公司或同类岗位工作时间不少
于三年或三年以上,精通本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4、具有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精神,诚信勤勉、廉洁奉公。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7、在其他公司(本公司下属企业除外)担任董事以外职务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可以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和职工董事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职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由公司与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
第三章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条总经理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
经营和管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
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8、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并可根据
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公司其他人员签署并出具《授权委托书》;9、本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
1、副总经理作为公司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分工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权范围内或者根据总经理授权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2、副总经理按分工负责领导相关的经营工作;
3、总经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5、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6、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实施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形式。公司重大问题提交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除须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批准的事项外,由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公司业务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特殊
原因不能出席时,由总经理委托一名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总经理办公议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必要时可扩大到公司专业厂、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列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前两日以通讯、电邮、传真等形式进行通知。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请假。
第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1、研究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发展规划、资金投资、重大技改项目、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方案,以及董事会决议需要落实解决的有关问题;
2、研究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3、研究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研究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研究制定无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公司具体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制定财务预算方案;审议财务决算方案;
6、拟订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下属各专业厂、职能部门提交的重大经营(工作)计划、财务费用预算和其他重大经营事项;
8、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分配和奖惩方案;
9、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研究决定公司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或其他事项及研究决定公司重大财务支出款项,研究审批日常管理经营中的重大费用开支;10、研究决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11、总经理认为应召开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召开临时总经理会议:
1、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2、其他副总经理提议时;
3、董事会提议时。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某一事项作出决定时,应由出席
会议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与会人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集体决策。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全面的提供会议材料;公
司办公室承担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编制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作为档案进行保管,保管期限十年。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可提请董事会召开有关专业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公司的有关重大专业性问题。
第五章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激励及约束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对总经理、副总经理实行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考核与奖惩办法。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总经理资金运用权限及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总经理按
授权额度组织实施;计划外新增项目,需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必要时报股东会审议,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第三十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要求,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每
月至少一次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董事会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后按照有关要求报告工作。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原《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其相关规定如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董事会,如有修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