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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锆业: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06 查看全文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2月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

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第三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全部由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

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后董事会任免。

公司按照内部相关制度及要求,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公司应当切实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做好经费保障。

被审单位应当充分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为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落实专门场所,配备内审联系人员,及时提供内审所需资料等。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

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

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

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

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且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一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

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公司各层级负责人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依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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