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制度
(2025年12月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班子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度是指对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班子及高级管
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班子及高级管理
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坚持问责与改进相
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审计委员会举报被
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审计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
第八条出现本制度第九条的问责范围事项时,审计委员会将审核确认后提交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问责的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1、不能履行董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2、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规,在劳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违反《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4、因失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5、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6、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7、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8、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9、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10、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应问责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问责处罚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4、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5、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6、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8、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责任
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一条被问责人出现问责的范围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
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因故意造成公司及股东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须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因过失造成公司及股东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将按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6、其他经董事会认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五章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涉嫌违反国家法律需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一半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
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九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
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等公司其他人员
的问责参照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